湖北养老金上涨方案(附原文政策)
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休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方法
(一)配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我的支付期相关的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并调整。每人在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2%。
(III)适当倾斜
1.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1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20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应制度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工资制度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户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只选一个。
4.企业退休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2003〕29号文件和鄂办〔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础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础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至平均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财政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先行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
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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