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1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方式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准予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2005]5号)等规定,允许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超出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取(赡养)原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地方,财税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下发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在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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