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的缴费条件和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失业人员收到短信提示后,可通过“河北人社公共服务平台”(www.he.12333.gov.cn)自行申请失业保险。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加发六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发放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发放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一年内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失业保险福利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采暖期内每月增加当月失业保险金20%的采暖费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其应领取的全部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支付
发给社会保障卡中的失业保险金。为保证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成功后,应及时到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如有银行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自主创业,被其他单位再就业)
新就业或参加社会保险);
(二)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国外;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