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申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参保缴费正常;
搬运材料
一、住院分娩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账单(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在不同医院分娩的还应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医院盖章,难产无手术指征的应提供分娩记录);
3.出生登记证(注:在本市辖区办理出生登记证,可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无需提供);
4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已完成);
5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毕)。
二、流产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的住院票据,生育门诊的门诊票据(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院盖章),门诊治疗提供的病历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3.夫妻结婚证(单位盖章)和生育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已完成);
5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毕)。
三。男职工配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和审核要求
1.门诊治疗住院账单、门诊账单(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首页(医院盖章、无手术指征难产分娩记录);
3.出生登记证;
4.费用明细;
5.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6.员工配偶就业承诺书(本人签字,手写打印);
7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已完成);
8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毕)。
处理过程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交处理材料(住院分娩提供1至3项;为流产提供第1至3项;配偶报销提供1至6项);
2.所在单位审核材料,使用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申报;
3.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每月1日至18日,单位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医学审核部门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对材料进行审核处理,提出是否批准生育保险待遇的意见;
6.经审查合格的,由生育体检科报请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批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并提交基金管理科进行资助;
7.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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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点击《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无业配偶承诺书》。
搬运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昌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25号窗口。
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上午:9: 00-12: 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电话:0311-8382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