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高层民用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罚款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组织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发布公告,或者未落实火场监控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部装饰妨碍防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消防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保温材料提示和警示标志,或者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脱落未及时修复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时,未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