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范围
1。紧急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是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非义务教育支出(不含自费择校学生)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自身住院费用支出较大,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自身住院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身住院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二。救助标准
1。一般标准。根据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如下: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城乡低保标准的60周岁以上人员、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6个月,不少于3个月;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一般掌握不超过5个月、不少于2个月;其他家庭(个人)的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4个月。
2。重大困难的标准。
(一)紧急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以超过一般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审批,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扣除各类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后,自身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一般救助标准计算不足1万元的,可按自身费用的1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三。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疫情期间增加到4000元以上)的,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遇到的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查,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告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拟定救助方式和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必要时审查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作出认定。临时救助金额低于2000元(疫情期间提高到4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临时援助是一次性援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个人)一年内同一原因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在一年内确有连续困难的,可以以相同理由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审批。一个家庭(个人)年度临时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