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个部门管理失业保险?
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2。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参保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二)按照核定的数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四)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的缴费记录;(二)将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3)对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4。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什么?
答: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为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二)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三)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其他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四)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申请失业保险需要什么条件?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是: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岗位要求。
非故意中断就业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开除等。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也可以申请住院医疗补助;(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和3次就业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可按在职职工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还可享受工商、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由政府凭再就业优惠证发放。
6。如何申请失业保险?
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到原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通知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通知我。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按月随时到受理失业保险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单证,然后到指定银行提取。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久?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满1年不满2年的,征集期为3个月;(2)已满2年不满3年的,征集期为6个月;(3)满3年不满4年的,征集期为9个月;(4)已满4年不满5年的,征集期为12个月;(五)年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未领取期间予以保留。如果再次失业,可以在计算领取期限时合并计算。
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标准是多少?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9。失业人员医药费可以报销吗?
回答:失业人员一般不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医疗补助。失业人员每月可获得相当于其每月失业保险标准10%的门诊医疗补贴。患重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补助金额为住院医疗费用的80%,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亲属可以领取哪些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亲属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一。如何参加职业培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培训机构。
12。失业人员参加就业中介服务活动是否收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可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获得1次职业指导和3次职业介绍服务。
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就业补贴。
十三。雇佣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招用失业人员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给予培训补贴,帮助用人单位培训人员,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1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了什么,不发失业保险金了?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服兵役、移民、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介绍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可以继续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5。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在职职工在本省迁移或者到外省迁移的,应当到原单位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缴费证明,职工凭该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延续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跨全省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联系电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五楼裕华东路237号6045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