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单位: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过程:
受理(初审):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参保单位新增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请表》或《参保单位退休、工伤保险职工申请表》内容是否齐全,参保职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打击报复。
审核(审批):审批人对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做出审批决定。
处理条件:
增加对象:单位首次参保人员和单位后续参保人员。
对象:减员:单位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1.新增职工程序:单位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50周岁以上女职工属于农村户籍,新增职工时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议大量人员在网上申报。(增加施工单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减员程序: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休、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职职工死亡的一次性缴费。单位应填写自然减员表《参保单位养老和工伤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员减员或法人自然减员的参保单位,应先结清工伤保险欠费,填写《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表》,再办理自然减员手续。建议大量人员在网上申报。
3.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华侨参保: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您的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以及您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已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者);为华侨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新增职工填写《参保单位新增养老和工伤保险职工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经办机构(部门):
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市社保中心登记科
处理地址:
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五一广场南高桥路69号)
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三楼(晋安区后埔路6号)
处理时间:
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市社保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至12: 00,下午2: 30至6:00;
夏令时上午8:30-12:00和下午3:00-6:00。
电话: 12333,87305925,83929102
投诉电话: 0591-87305903
备注:
参保单位可申请“优政通”或“登录宝”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增员、减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