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棚改补贴政策

长沙棚改补贴政策,第1张

长沙棚户区安置补贴怎么申请?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怎么申请?以下是申请指南,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五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无住房或其他地方住房困难,且未同时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2)公房租户。指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关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员。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用财产的所有者:

(一)除被征收房屋外,其他地方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

(2)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公共住房租户:

(一)除被征收房屋外,其他地方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

(2)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为准);

(3)如果申请人是单身,他/她必须达到晚婚年龄(男性25岁,女性23岁)。

3.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关系:

(1)除被征收房屋外,其他地方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二)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该户口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内;

(3)申请对象为单身的,要求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长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直接认定);

(5)离婚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有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证明归另一方所有,且在别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离婚满5年后方可申请;

(6)已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福利分房),房屋过户满5年后方可申请。

二。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标准为每户15万元。

三。申请批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须持申请材料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申请审批表》(长沙市城市人居局网站http:/lrjhj . shacha . gov . cn和“长沙人居”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均可下载打印),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承诺所申报的全部信息真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同意予以公示;确保申请时已退出原租住公房,未申请或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如有虚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及应付利息。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材料;

(4)长沙市征收办备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1995年1月1日以后,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6)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

(七)审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及其关联方需提交的资料:

(一)直接管理公有住房

①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租户名单;

②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④直管公房租赁证明。

(2)单位自办住房

①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租户名单;

(2)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③产权单位与被征收员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④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租住本单位公有住房的证明。

㈡批准过程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人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经区人居环境局授权,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将申请对象的核实信息发送至相关职能单位,汇总相关职能单位反馈结果后进行初审和公示。区人居环境局由区政府授权实施评审,市人居环境局审批发证和公示。

1 .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受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录入申请人头像、指纹等信息,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街道办事处对核对后的申请材料签字盖章确认,出具《长沙市棚改安置补助申请回执》,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核查信息发送至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派出所、自然资源规划、民政、长房集团等职能单位。 申请材料不统一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能够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信息和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汇总各职能单位对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直管公房租赁等情况的核查反馈结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集反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符合条件的,发放《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条件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户籍、家庭结构、住房、收入等相关信息在街道办事处依法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条件通知书》,并告知具名异议人(口头告知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如果反对不成立,应通知指定的反对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无异议,但核查未通过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申请表》电子档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关职能单位的核查材料、 公示表等信息应在公示期满或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传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录入后将上述书面信息报送所在地区人居环境局。

2.地区人类住区局审查

(1)区人居环境局收到资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要求受理、初审、公示,填表、签署意见、盖章等手续是否齐全,系统信息录入是否正确等进行审核。

(2)区人居局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按照签署意见并加盖区人居环境局公章的要求,将审核意见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并将书面资料报送市人居环境局审批。

3.市人居局审批并颁发证书。

(1)市人居局收到资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区人居局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各级意见表格填写、签名盖章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2)市人居环境局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条件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对象,发放《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并在长沙市人居环境局网站上按月向社会公示。

第四,自主购买

经批准,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取得《长沙市近户重建安置补助证》的被征收对象,可自主购买1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住房)或1套二手住房。一年内不购房的,补贴证明作废。今后,如果还需要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必须按政策重新申请。

(1)开发建设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现房,可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扫描补贴凭证二维码,查询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信息。核实无误后,与购房人签订《长沙市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购房人凭补助证明按补助标准金额抵扣购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人居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购买二手房的,凭《补贴证》和房屋产权出售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人居署和房产卖方凭证结算支付。

动词 (verb的缩写)补贴分配

(一)购买商品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将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备案合同、不动产登记证、预售许可证、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提交至市人居环境部门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财政部门程序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市人居部门及时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监管银行账户。

(二)购买现有商品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将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商品房购房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含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金额)提交至市人居署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财政部门程序审核后,补贴资金由市人居部门及时拨付到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人“F”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市人居署核对无误后,由市人居署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产出售人的银行存折账户。

不及物动词产权和交易

标明“棚改安置房”的不得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商业按揭。政府发放的补贴金额可以退还;还可以在交完钱之后转为完全产权。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住房的,补贴款全额退还至市财政指定账户,否则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停该家庭取得的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四)凭《补贴证》购买的住房,如遇征收,全额退还。

七。其他人

(一)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是指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2014年10月15日及以后开始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2014年10月15日及以后开始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表》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对象,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 发放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表》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资金。

(四)本规则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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