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收养子女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京籍领养子女落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养父母同时签字);
2.1992年4月1日前出具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应当出具收养证明;
3.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有绝对不孕症的,由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来源证明;
7.被收养人有亲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亲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以及亲生父母的婚姻、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已年满30周岁收养亲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已达到入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9.养父母已年满35周岁收养亲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入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10.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11.养父母不得申请子女在京居住保障;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供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告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申报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及派出所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订的收养协议;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血缘关系证明;
14.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提供失踪或死亡的法院裁定书;
5.符合第九条、第十条收养人条件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注销证明,无同等亲属关系的外省市公证公证书;
16.派出所承办人应当认真调查核实被收养的子女(共同生活、在京上学等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假证的部门,应向出具假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局报告;
17.其他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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