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补偿:
注:家庭报名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原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注:家庭报名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原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住院补偿:
描述:
1、参保人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参保人在县内医疗共同体成员单位之间转出的,转出或转入医院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核对确认的,取消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参保人员在纳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自然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重疾赔偿: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重特大疾病参保的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至9680元,补偿比例提高至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保险对象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应参保;2.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3.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有效期);4.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非从业人员;5.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同一时间段内,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也不得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重复参保的,只能保留一个可以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重复参保关系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