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海南职工医保门诊怎么报销?

海南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结算。

对于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在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就医地异地普通门诊联网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如果没有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我会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由本人持医疗票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偿还比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结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治疗。

(二)普通门诊(含普通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降低1年降低3%。

(4)一般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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