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汇琼宝索赔通知
1。重要提示
(1)2022年3月1日起接受理赔,2022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符合本产品保险责任的费用,可在3月1日后一并申请。
(2)理赔申请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申报后进行。
(3)保险说明书和声明中明确规定除重大疾病或既往疾病外,涉及重大疾病或既往疾病的,请提供该疾病的首诊病历。
2。应用方法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理赔申请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在线申请(平安好福利APP)
①手机应用市场/平安好福利官网下载安装福利APP,使用参保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注册账号。
②注册登录福利APP后,点击首页-认领-自助认领/代理认领,根据提示填写认领信息并拍照上传认领申请材料。
③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理赔-理赔记录查看案件审核进度,根据提示提问补充所需信息。
④理赔案件初审完成后,好福利APP提示“需要提交的材料”,案件中理赔申请对应的纸质材料需要在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11楼)提交(支持邮寄)。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转账。
⑤理赔案件结案后,可以通过-理赔-理赔记录-理赔结果查看理赔通知书;如果提示“转账失败”,可以进入页面修改转账信息,再次转账。
(2)离线申请
①索赔举报电话号码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1 #、6、6、4。
海南当地客服电话:02160668999转0898转4
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代理人可携带理赔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具体信息要求见【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
(1)受益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①理赔申请表(线下申请需平安养老保险填写并提供)
②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证明复印件)
③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
(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住院小结、影像检查报告、药品明细及处方)、医疗处方单(对于无详细药品名称及单价的发票或病历),首次申请应提供相关疾病首诊的病史材料。
④被保险人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对账单原件、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⑤被保险人/受益人银行卡复印件
⑥保险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特殊说明
①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您需要补充其他材料,请予以配合,以便我们尽快完成理赔。
②如上述证件和资料不全,保险公司将及时通知受益人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③申请人为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如果受益人超过一人,请填写索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④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全体受益人签署《索赔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或者事项,并提供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⑥被保险人身故的,应同时提供被保险人医疗死亡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
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书。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索赔人有义务如实提供与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您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等证据,您的权益将受到影响,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索赔限制
①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关理赔资料后10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核实(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②对于性质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在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赔款汇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③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责任免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责任1)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责任2)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属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2)因工伤(含职业病)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保健等非治疗性行为;
(5)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私立医院、私人诊所或挂床等治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付费用药品费用保险基金”(保障责任3)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属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2)因工伤(含职业病)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保健等非治疗性行为;
(5)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私立医院、私人诊所或挂床等治疗。
(6)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八类药物不在本产品保险范围内,包括: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物;
2)含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物;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具;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物。;
6)因纳入诊疗项目而不能单独收费的药品等。;
7)酒制剂、茶制剂及各种果味制剂(特殊情况下儿童用药除外);
8)口服剂型和口服泡腾剂(除非另有说明)等。
(7)本产品对非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或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的药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8)除药物外,其他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医疗费、材料费等,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9)住院期间,非治疗目的的药物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