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监管部门

西安市物业监管部门,第1张

西安物业行为规范监督管理

Xi安物业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提条件进行捆绑、服务或者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者变相收费。

专项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及其他相关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经业主自愿选择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另行约定。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特许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正常使用水、电、气、暖等。以不交物业服务费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住宅物业验收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方便业主查询。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5.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或者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归属于业主的收入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复制或者抄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入情况以及费用明细(构成)。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位),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求。业主将自有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不得按照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业主通知后,不得限制或阻碍业主在其自有和承租的停车位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

八、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每位业主首次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否则,业主需要办理许可证(牌)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公示标准收取制作费用,不得盈利。

九。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门的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清除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按实际金额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X.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或者其他服务费,不得拒绝缴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十一、自备供热(冷)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特许经营单位提出的供热(冷)费(政府补贴供热的,补贴方案纳入收费方案),须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投票表决,专有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和半数以上参加投票的业主(以下简称“半数以上参加投票的业主”)在供热(供冷)期结束后,其收支情况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

十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披露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成本的变化和拟调整的价格方案;与业主协商调价方案,经“半数以上参加投票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同意实施。物业服务等级经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物业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如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培训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相关政策的落实、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纳入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

十四岁。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调价程序,调价程序未完成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具体通知规定可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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