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宠物收养所

无锡市宠物收养所,第1张

无锡犬留所犬只收容、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无锡市犬类收容检验所关于犬只收容、收养、认领和领回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犬只收容、收养、认领、领回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无锡市犬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犬类收容检验所(以下简称犬类收容检验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江阴、宜兴)公民向犬类收容所申请收养、认领、领回被收容犬只,以及将犬只送交犬类收容所收容的公民和单位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犬类收容中心对犬只的收养、认领、领回和收容实行临时免费。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对申请收养、认领、领回犬只、送犬只收容所等活动中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他人收养、认领、找回、交付犬只的,应当附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供核查,个人复印件由本人签字认可。

目前,犬类收容所只对个人开放,用于犬类收养等工作。

第二章狗狗住宿

第五条下列犬只应当圈养在犬舍内:

(1)流浪狗;

(2)无主犬;

(三)依法没收、扣押、扣留的犬只;

(四)遗弃犬只的;

(五)符合收容条件的其他犬只。

第六条送养犬只时,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对被执法部门没收或扣留的犬只,需填写犬只交接表,必要时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扣留书面材料、最终处理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四)对病死犬还需附有病死犬的描述或证明材料。已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单向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5)被送去放弃配种的犬只,必须附有送去者的放弃配种声明。已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单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七条犬类收容所接收犬只的基本流程是:

(1)审核材料。检查本规定第六条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完整。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补齐;

(二)审核通过后,填写犬只交接表,备注相关信息,双方签字,交接表双方各执一份。

(3)犬只登记。登记接收狗。

第三章狗的收养

第八条下列犬只,犬舍允许个人依照《条例》和本规定申请收养。

(一)没收犬只;

(2)无主犬;

(三)其他按规定交付的犬只。

如果你同意领养,就签一份狗狗领养协议。收养人不得将犬只用于营利或商业活动。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收养协议。

第九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独自居住的;

(四)一个家庭只能收养一只犬,已经依法登记养犬的,不得收养;

(5)收养人应当有爱心和责任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遵守养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签订养犬协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收养:

(一)收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因养犬被邻居多次投诉的;

(四)收养后一年内遗弃的;

(五)其他不适宜收养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养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收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等有效证明);

(3)收养人无养犬证明(社区或公安部门出具)。

第十二条收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犬类收容所注销收养手续,并将已被收容的犬只领回收容所,必要时追究其责任:

(一)一般犬只用于有偿经营;

(二)虐待和遗弃犬只;

(三)驱赶犬只恐吓、威胁或者伤害他人的;

(四)未履行犬只审慎管理义务的;

(五)因养犬被多次投诉的;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领养犬只的;

(七)严重违反养犬协议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饲养的。

第十三条导盲犬由犬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供收养人收养。

第十四条犬类收容所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无人收养犬只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章狗的索赔

第十五条能够确定被收容流浪狗主人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主人认领;逾期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无法通知主人或者无法确定主人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按无主犬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认领犬只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犬只所有权的相关材料。包括已登记的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卡等证件及复印件,养犬人所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图像及复印件。

第五章狗被找回来了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领回被扣留的犬只或者执法部门送交犬类收容所临时收容的其他犬只。

如果决定没收被扣留的狗,它将不会被收回。

第十八条执法部门未在七日内作出扣留犬只或者交付其他犬只的最终决定,或者未书面反馈犬只收容所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依法解除扣押后五日内,当事人未领回被扣押犬只的,犬类扣留中心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无主犬只。

第十九条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查封等书面证明,或者其他同意收回的书面文件。

第六章养犬、认领和领回程序

第二十条养犬、认领和领回的基本程序:

(1)提交申请。领养人填写申请表和个人信息。

(2)检查材料。提交完整、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办理领养、认领、领回手续;材料不全的,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收养、认领、领回条件的,不予处理。

(3)等待通知。收养被批准后,申请人达到一定数量后,通知集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理赔审批通过后,即可现场领取。

(4)办理手续。收养的,由犬只收容中心抽取一定数量的犬只供申请人选择。选定后,填写申请表中的犬只信息,双方签字,犬只收容中心对收养的犬只进行拍照、免疫、登记。

(5)把狗带走。申请人在签署收养协议后带走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无锡市犬类检验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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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205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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