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遗嘱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原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或者由无关人员书写并由遗嘱人签名)。
3.立遗嘱人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财产归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遗嘱人要求撤销本所公证遗嘱或者补充原公证遗嘱的,应当对撤销遗嘱声明进行公证或者重新申请新遗嘱,并交回原遗嘱的公证书原件。
6.公证员要求提供与本次公证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如户口已注销,派出所出具死亡调查表;不注销户口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3.放弃继承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股票、存款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放弃权利的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5.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注:档案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
6.公证员要求的与本次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证明材料。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所需材料:1.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详细列明受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遗赠的详细内容以及受遗赠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请公证员代写)。
2.遗赠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注:档案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
3.涉及财产的遗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比如遗赠是房产,要提供房产的权属证明。(如果遗赠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4.受遗赠人有子女的,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员应当当面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被抚养人有配偶,公证员必须亲自征求配偶的意见。
5.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公证员要求提供与本次公证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