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砚怎么读2022-08-16  9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流程是怎样的?注册时我需要带什么?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件反馈。您的意见对我们改进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非常重要。

电子邮件地址:ddzxcdj@163.com。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如实提交所需证件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场所、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全省电动自行车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提交电动自行车现场检验,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买证明或者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第八条登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实名称、品牌、型号、整车代码、电机代码、生产日期、车身颜色等。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和电动自行车所有者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录入注册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供单位或者个人自用。为快递、互联网经营单位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官方号牌。

第九条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下列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3)名称、品牌、型号、整车代码、发动机代码、制造日期、车身颜色等。电动自行车制造商;

(四)注册日期;

(5)使用性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产地证明、产品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拼装或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机编码缺失或者难以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和动力装置;

(3)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有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变更登记后不再补发号牌。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因质量问题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整车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送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机编码缺失、涂改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不再补办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因质量问题;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说明和电动自行车号牌。不能交回的,由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该号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中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申请更换或者更新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更换或者更新号牌的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发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第二十一条符合更换或者换发号牌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换发新号牌。

第二十二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办案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停止办理该自行车的各类登记业务。

被盗电动自行车返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自行车登记。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动自行车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号牌。涉嫌盗窃、抢夺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其提供其他服务。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电子行驶证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身份证明是指:1。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电动自行车原产地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调解书、裁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以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发给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发给临时号牌。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临时号牌,但不能提供电动自行车购买证明或者其他产地证明、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签署电动自行车产地承诺书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动自行车原产地承诺书;

2。电动自行车号牌更换/替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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