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单位是否必须缴纳?不交算违法吗?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公司的存款登记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第五条单位职工存款登记规定:
单位应为下列员工办理存款登记: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领取工资人员;2.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农民工);3.经主管部门认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伤残津贴的职工。
如单位未缴或少缴公积金,建议投诉员工携带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工资收入证明(单位工资单、银行收入流水等。)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身份证到相应的分中心柜台办理。单位已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到公积金账户分中心办理投诉登记手续,但单位未建立账户的。最后,以反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