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青岛市农村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及维修旧房补贴标准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和旧房修缮,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政府补助重建或修缮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其中,市财政按照8000元/户的标准对各区(市)进行补助。

除冰雹、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坏外,农村优抚对象五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或修缮。

各区(市)按照优抚对象申请、当地退役军人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危房改造、第三方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流程组织实施,评估资金从区(市)补助资金中拨付。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住房的,只有一套本人常年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优抚对象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将其实际常年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规定,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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