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房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士兵〔2020〕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青岛市城乡户口的退伍军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试验的退伍军人(含参加铀矿开采的退伍军人)、 烈士的老年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农村退伍军人
文章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依托现行住房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惠待遇: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家属,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实物配租轮候排序通过加分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实施方案》执行。
(二)优先办理住房贷款,并在政策范围内,享受同期优惠利率。
(三)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土地证书时,免收登记费。
(四)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优抚对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享受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补贴政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中的边缘家庭可申请全额减免租金,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承担的租金可申请减免50%。不享受实物配租的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灾区房屋恢复重建和集中居住区建设。
第七条
对农村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和旧房修缮,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政府补助重建或修缮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其中,市财政按照8000元/户的标准对各区(市)进行补助。除冰雹、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坏外,农村优抚对象五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或修缮。各区(市)按照优抚对象申请、当地退役军人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危房改造、第三方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流程组织实施,评估资金从区(市)补助资金中拨付。
优抚对象有两套(含两套)住房的,只有一套本人常年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优抚对象名下没有房产的,可以将其实际常年居住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
符合优抚对象条件,本人自愿入住养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设立光荣室标识,悬挂光荣牌,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九条
在同等残疾程度和条件下,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提供捐赠、帮扶职工和物资、住房优待等优惠。
文章XI
优抚对象的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分为家属。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视为一个家庭,他们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可以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父母离异的病故军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优抚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困难生活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准入审核的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政府和社会帮助购房建房的优抚对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照住房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高优先的原则享受优惠住房政策。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退伍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和实施。
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组织农村优抚对象危房改造,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等服务;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要求,提供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低保、贫困人口、边缘家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送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孤儿集中供养的管理和服务。
应急管理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房屋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并定期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调查,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照规定落实住房优待政策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有冒领、骗取补贴、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暂停其住房优惠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住房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