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签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