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承租人因特殊情况未按时退房的,租赁期限可延长12个月,延长期间实行市场租金。延期期满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地段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其延期居住的租金,且自延期居住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或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拒不退房的,市住保中心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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