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私有产权的房屋;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财产转移行为(因治疗重大疾病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除外);
(三)已经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四)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五)正在租住公有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六)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
(七)已领取安家补贴,或正在享受大学生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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