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条件
1.必须严格规范公有住房租赁权的转让。公房租赁权不得有偿转让,公房出租人不得收取公房租赁权转让费。转让时,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告知无锡市区公有住房购买条件。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公房住户,按政策是不允许换房的。
二。原承租人死亡,婚姻关系届满5年以上的配偶,享有租赁权和转移所有权的权利。配偶放弃优先权的,由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确定公房租赁权归属,并当场在过户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者提交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过户的公证书。
公有住房租赁权受让方属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工作的,转让的公有住房面积应计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老职工住房面积;受让人领取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不计入已分配公房面积的,应返还相应面积的部分补贴后,方可办理公房租赁权转让。
三。夫妻离婚申请过户,经人民法院认定公有住房租赁权属的,申请人持过户申请报告、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公有住房租赁权归属的,申请人凭双方签署的过户申请报告和经婚姻机关认证的离婚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不满5年的配偶租住公房的,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当场在过户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者提交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过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