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按照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和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提高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降低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出的规定,下调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本效益
2019年起,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在销售和上牌完成后,提前拨付一部分资金。达到里程要求后,可以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车牌销售有营运里程要求的车辆,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营运未达到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清算时扣除预拨资金。
四。创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和使用
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辆产品也将纳入推荐车型名单。地方政府应该完善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再给予购置补贴,而是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和配套运营服务“短板”建设。地方政府继续发放购房补贴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相关财政补贴。
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的常态机制。因产品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鉴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财政补贴相应暂停或取消。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6日起执行,过渡期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内,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中相应标准的0.1倍给予补贴 且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上牌车辆,2018年按相应标准的0.6倍进行补贴。 过渡期内,获得许可的燃料电池汽车将获得2018年相应标准0.8倍的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客车补贴政策另行通知。
建立惩罚机制,打破地方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洛鸣〔2016〕95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洛鸣〔2016〕877号) 执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等相关文件。
湖北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小客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工况续驶里程不低于250 km。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工况续驶里程(含增程)不低于50公里。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125(含)-140Wh/kg车型补贴0.8倍,140(含)-160Wh/kg车型补贴0.9倍,160Wh/kg及以上车型补贴1倍。
4.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定调节系数。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能耗高于《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号)规定的门槛0.8倍。增幅20%(含)-35%的车辆补贴1倍,增幅35%以上的车辆补贴1.1倍。
5.工况下纯电续驶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换燃料消耗量)与现行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相应限值相比,降低幅度小于60%。比例在55%(含)至60%之间的车辆补贴0.5倍,比例低于55%的车辆补贴1倍。对于工况续驶里程在80km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百公里A态功耗应满足2019年纯电动乘用车的门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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