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应用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已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逾期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贷款审批不予通过;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用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20%的资金自筹建房;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拥有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40%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处理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1万元以上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以其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已支付;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级账户);
(七)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过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放款条件的,放款时间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如遇等待贷款资金,放款时间顺延,贷款按时间顺序在全市发放)。组合业务贷款部分的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偿还,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二)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手机app、个人网站、重庆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手续。
七。注释
(1)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应携带全部原始材料,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3)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5)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应关注短信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拥有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