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额度
1.最大金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40万元,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
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以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度的2倍(80万元)。
2.最高贷款百分比
职工家庭支付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所购住房价值的80%;
职工家庭出资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所购住房价值的60%。
3.其他配额规定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二手房已付款,最高可贷比例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的交易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房的最高可贷比例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与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的交易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60%;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满足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
(2)职工家庭每月偿还的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关于贷款参与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与贷款”)。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以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后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只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一)购买住房的单位证明,执行《住房贷款认定》标准。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2)“三无人员”的认定。指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同时无工作的个人。“户籍”是指购房人的户籍登记在重庆;“自有企业”是指新购住房时在重庆市依法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满一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有工作”是指在重庆就业,一年内在重庆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