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租房严重失信行为、证据、惩戒措施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渝府发〔2010〕61号)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清单,对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失信行为的承租人(含共同申请人)进行分级惩戒。
严重失信
(一)违反承诺
1、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2.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3.转租或转借公共租赁住房;
4、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整改的;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拒不整改的:
6.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9.拒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办理手续、结清房租、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恶意违规的;
10.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设备,拒绝赔偿,恶意违章的。
(二)事实证据
1.第八条以外的失信行为:司法判决、司法执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数据和财政专户归集数据;
2.第八条违反承诺:入户走访和调查记录,超过6个月未使用天然气或水电的记录。
[S2/](三)纪律措施
1.承租人已退休或被清退的,限制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暂停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双租、门禁、司法调查等。;
3.失信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失信记录期限为失信整改完成之日起6个月,并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重庆)信息平台。限制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税、金融信贷等事务,乘坐飞机、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