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出)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2.缴费期间,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转移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新参保地,由转移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由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迁往外省市的,其个人账户暂由经办机构管理,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入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将被查封,储存额按相关规定继续计息。
处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证》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处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人或参保人做出书面说明。
3.收到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将确认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