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连市实行的高龄津贴政策是根据关于做好80岁以上和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4〕56号]
各区县(试点地区)民政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80-90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2013〕52号)明确要求,“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大政发〔2011〕50号)明确提出,“对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增长同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我们将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年龄范围。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财政局决定自2014年1月起,调整提高我市80周岁以上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和标准
(一)分配对象
1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
2.具有我市户籍且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居住在大连的年满90周岁的驻军离退休干部。
4.新对象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下月发放;死亡对象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
(2)分配标准
1.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其中50%为高龄津贴。
2.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3.100岁以上的老人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资金来源和分配
(1)资金来源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资金在最低生活保障金中列支,并按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分配制度共享。
2.90-99岁的老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市县政府按比例承担。其中,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其他区自行承担。
3.年满90周岁以上且居住在大连市的离休干部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4.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试点地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试点地区)进行补助。
所列财政补贴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付,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除外。
(二)资金分配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基金,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管理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2.90岁老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试点地区)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起)发放,尽量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由各区、市、县(试点地区)财政全额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老龄办提供的数据,年中拨付,年底结算。
3.驻军部队90岁以上在大连居住的离休干部的高龄津贴经费,由市老龄办在上半年拨付。
三。其他事项
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大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0〕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