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异地就医流程

波尔卡2022-08-16  7

沈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一、申请条件

1.被保险人异地就医时,已登记备案但未能用卡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和未登记不能用卡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

2.退休人员、异地常住人员、异地常住人员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在我市就医需先行垫付的住院费用和符合我市急诊政策的医疗费用。

3.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被保险人在探亲假期间,因在探亲地点治疗疾病需要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我市急诊政策的医疗费用。

5.未进行网上结算且符合沈阳市抗肿瘤药品相关规定的37种特殊抗肿瘤药品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6.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异地常住人员,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二。处理材料

1.收费票据(加盖医院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应加盖医院印章)。

3.身份证件。本人必须随身携带社保卡原件;代理人必须携带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4.病历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历(加盖病历专用章或医院印章);

(2)危重病人急诊门(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病历或抢救记录、留观病历。观察时间超过72小时的,访视医院必须注明原因;

(3)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门诊病历或处方,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需提供透析记录;

(四)37种特殊抗肿瘤药物异地使用费用:未在网上报销的住院费用提供住院病历,住院期间门诊或药店购药提供处方,非住院药品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

(5)对限制用药、特殊卫生材料等报销项目,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5.其他情况需要报销的。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享受法定探亲假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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