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公司转让条件:
转出地:与我市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地或户籍地的企业职工。
转入: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申请将外部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与我市养老保险账户合并。
个人转让条件:
转出地:参加我市个人养老保险后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地或户籍地的灵活就业人员。
转入:省内外各市、各企业(行业)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转入,转入我市后继续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于过户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二。处理材料
单位转来的材料:新的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转移材料:
转出:户籍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转入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
三。处理过程
公司处理流程:
1.调入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由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我把这个凭证送到接收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接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发回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4.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联系函后,为调入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资金。
5.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个人处理流程:
转出:
1.个人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或户籍迁入省内外城市(含在省属企业、行业、省属事业单位临时就业)时,应向参保人员所属分支机构个人部门申请转移,填写《参保凭证打印申请表》,个人部门为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转出方携带至参保人员转入地申请转移。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寄回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人办公室。
3.市局个人办公室收到《接转函》后,为转入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向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资金。
4.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转入:
1.参保人员从省内外城市转入我市(含在省属企事业单位临时就业),按个人政策接续时,应提交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户口簿(我市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个人部门申请转入。
2.受理后,由分支机构个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连接函》上传至省级转移电子平台。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电子版《转移接续通知书》后,将该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上传至省级转移支付电子平台。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人在收到电子版《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资金到账后办理转移手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搬运地点
地址: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