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及参保
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和保险事宜的通知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根据《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农转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三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被政府依法征收并登记为城镇居民,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满16周岁的,适用本办法”。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已批准的农转居项目和已实施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逾期不再办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和对象:
自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已批准农转用和征地项目,安置了被征地户和征地人员。
二。具体办理事项及时限
(一)未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进行初审推荐的被征地户:请于10月29日前将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等资料复印件(原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由村(社区)推荐至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复审。
(二)经审查未推荐安置被征地人员的被征地户:请涉事被征地户于10月29日前到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被征地人员安置推荐表》,并提交其户口簿复印件、被征地人员推荐安置身份证等资料。
(三)推荐的被征地安置对象未提交参保资料的:涉及被征地户应在10月29日前提交全部参保资料(具体为:2008年1月1日后重庆市新增被征地农转非居民基本信息申报表、被征地农转非居民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前重庆市新增被征地农转非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表、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未按本通知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无法办理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