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新政落户政策

何小萍2022-08-16  21

南京人才落户2022新政策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市委发〔2018〕1号)第八条和《发展新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市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

(1)45周岁以下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归国留学人员和非全日制同等学力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三项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申请户籍的,或者一方已经是本市户籍的(不含户籍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和鼓楼区上海路203号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申请户籍,[/S2]

持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可随未婚子女、配偶

搬迁要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安置。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经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

第四条按学历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或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留学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证书或留学生回国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五条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在申请居住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薛鑫在线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六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境)外学习访问1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申请居住登记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的出国(境)学位证或获得国(境)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未满40周岁,带大专学历毕业生在申请居住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薛鑫在线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缴费证明;

(5)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请迁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须在评审时提交申报表或职称批准书。

第九条国家职业资格(技能)三级以上人员申请迁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随未婚子女或配偶随迁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本人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本人房屋所在地进行居住登记,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有家庭住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进行户口登记,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提交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款的,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应当在社区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籍的,需向市户籍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集体单位户、江北新区集体人才户、江宁区集体人才户、居住证制度登记地址所在社区户落户的,需向当地区级户籍中心和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区级公安机关户籍中心、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者职称核准书移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s2/】合法稳定住所【/s2/】,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公有住房租赁的住房使用证明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别)一、二、三级的人员。2021年1月1日以后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承认政府颁发和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一经查实,不予落户,失信信息将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经办理户口的,应当注销户口退回原居住地,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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