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落材料中户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有哪些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未注明房屋详细地址的,还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使用证明(或门牌号更名(命名)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调查报告;
3.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
4.已交付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表》或《房地产预售预告》;
5.已交付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和《房屋排列清单》(或其他交付证明);
6.经房管、国土、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自建房,应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调查报告。
注:房屋所有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迁入后,房屋相关权益有异议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或法院判决(或裁定、决定)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已落户人员的户口,应迁回原迁出地或迁入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提供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的判决(或裁定、决定)确定的继承人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继承公证证明的,也可以申请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