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青年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沈阳青年就业见习及期限
1。实习生。
离校后2年内(毕业证书注明日期起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是指已取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注明日期至《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签订日期期间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持有外省就业创业证的,须重新办理我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未进行就业和灵活就业登记的,非毕业年度必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周岁待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初、高中辍学或毕业后未继续学业,在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为待业的人员。
2。试用期的确定。
试用期是指从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之日起至试用期满之日止的3-12个月。具体试用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确定见习人员上岗前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