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类型和申请材料
(1)家庭已在合法稳定住所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明。近亲属权属证明的,应当提交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权,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的近亲属随迁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全体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二)落户单位名下产权房为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单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单位职工近亲属迁入的,提供与户籍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
(3)已落户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4.单位职工近亲属迁入的,还需提供与户籍迁入职工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的声明书;
6.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
(四)在商住楼集体户落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或近亲属)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所有权人为近亲属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迁入;
4.房屋所有人的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所有房屋所有人同意定居的声明。
(五)落户就业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任一集体户落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下列文件之一:
(1)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或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的电子登记表;
(2)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院校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5)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6)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如果近亲属随迁,提供与申请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落户人才公寓集体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福州市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或市人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落户证明》;
4.如果近亲属随迁,提供与申请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七)在六县(市)、长乐区、仓山区三江口地区租赁私房组建家庭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户口簿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3.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登记的私有出租房屋备案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如有近亲属随租客搬家,提供与租客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所有私人房屋业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7.移民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申报(迁入仓山区三江口地区的不提供)。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在私房地址落户后,私房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私房所有人向派出所书面申请后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八)不能提供上述七种地址材料的,可自愿选择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方便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共地址集体户落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迁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的声明。
避难类型及申请材料
(1)家庭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除投靠的夫妻、投靠父母的未满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的其他近亲属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权属证明和同意落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声明。夫妻一方的产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2)集体户(含设立在集体户住址的)近亲属投靠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受托人与受托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4.移民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无合法产权的声明书;
5.迁入单位住房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应提供商品房产权受托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3)公婆(或公婆)和媳妇(或女婿)互相投靠。媳妇(或女婿)和公婆(或公婆)可以申请相互避难定居。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子女的结婚证和子女与父母关系的证明;
4.受托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证明。
(四)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落户声明及材料真实性;
2.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生父(或生母)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或继父)的结婚证;
4.亲生父母的《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5.双方亲生父母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