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居民医疗保险

惟见长江天际流2022-08-15  10

长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疑问解答(持续更新)

  长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疑问解答

  更新时间:2020年9月15日

  1.2022年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类别个人缴费标准(元)

  2.缴费后医保系统何时能看到到账信息?

  因现在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缴费后数据通常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才能传送到医保部门,但缴费到账日以参保人实际缴费时间为准,具体到账信息可以到所在参保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查询。

  3.如果已参保登记、想缴费但看不到缴费信息怎么办?

  可以到各参保地社区(村)报送登记信息重推、再等2~3日后一般可缴费;如缴费时显示为外地缴费信息的,需将外地居民医保停保后方可缴纳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费。如上述操作后仍不能缴费的,请拨打税务局服务电话“12366”或咨询各区税务部门。

  4.在长沙读大学的本地大学生毕业后想在社区参保怎么办?

  在长沙读大学的本地大学生毕业后需在长沙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以携本市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所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人员转移,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从大学转移到所在社区,再经税务部门处理数据后缴费。

  5.城乡居民每年什么时候续费?

  续费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学生每年8月31日至10月31日缴纳新学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缴纳,可以停保,但不予退费。

  6.新入户籍类人员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当年户籍迁入、复转军人、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未在90天内缴费的本市户籍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因劳动关系终止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这七类人员简称“特殊人员”),未能在规定集中缴费期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在满足上述人员身份条件后60日内,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总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除本市户籍新生儿和符合“特殊人员”类别的人员外,一般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截止时间为2月28日。

  8.未按时续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有何影响?

  已参保人员当年度未按时缴费,当年度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在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续费的,从到账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9.住院后才续费的人员怎样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住院后续缴当年医保费的,需到所在医院医保科将缴费到账日之前的医疗费用做断帐处理,由参保人全额自付,从缴费到账日(含)之后的医疗费用可以录入医保系统,享受医保待遇。

  10.新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等待期吗?

  除本市户籍新生儿和符合“特殊人员”类别的人员外首次参保的,自缴费的90日以后享受医保待遇。

  11.有哪些重大疾病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治范围?

  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对象为14周岁以内,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城乡居民参保儿童;患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的住院、门诊费用;0-6岁城乡参保聋残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的住院手术治疗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详细内容可登陆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文件《关于重新公布长人社发〔2011〕101 号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6〕96号)。

  12.哪些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如何办理?

  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原因,获得异地居住证或户籍、身份证的,可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凭以上证件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异地安置、异地转诊,办理途径:下载“我的长沙”APP、“智慧人社 ”APP,按提示办理;也可以到芙蓉区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

  13.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1)外出务工人员,或投靠外地亲属且有外地居住证(或身份证、户籍)的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后,在选定的居住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2)确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需转外地治疗,经我市具有转诊审核确定权限的协议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一医院、省儿童医院、省脑科医院、湘雅一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 其中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类疾病的转诊、省脑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的转诊、省儿童医院限未成年人转诊)办理转诊手续后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3)参保人员在外地探亲访友期间发生的急诊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4)大学生假期在居住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发生的异地住院费用。

  14.新生儿如何参保?

  在出生后90天之内取得长沙户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婴儿,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是多少?有报销限额吗?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6.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17.未成年人及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能报销吗?

  大中专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报销50%,所发生的医疗费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8.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吗?如何享受生育补助?

  (1)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1600元。

  (2)在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员,怀孕20周至分娩前,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到本人选定的协议医院进行备案登记,补助费用在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3)因急产、探亲期间未在长沙市生育协议医院分娩的,出院后携相关资料(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诊断或出院小结、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产妇长沙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至所在区的医保事务中心或市医保事务中心申领补助。

  1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政府统一出资为全体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无需缴费。

  20.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为: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统筹支付-完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不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2324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2020年为11162元。

  21.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统筹支付-完全自付),分四段累计补偿:0—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补偿限额为3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补偿比例为:0—3万元(含)部分报销65%、3万元—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累计报销不设封顶线。

  22.大病保险在哪里报销?

  在本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出院时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同时结算;在异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各区医保局或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23.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就诊费用在哪里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可在统筹地区公布的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愿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居民未选择、登记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的,默认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备定点条件的除外)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普通学生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为所属院校按相关规定指定的院校所属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时,出示社会保障卡(未成年人可带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报销。

  2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是?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门诊统筹资金按下列标准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自负30%;院校校医院或医务室支付比例为70%,参保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普通学生自负30%。

  25.哪些“糖尿病、高血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以报销?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并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了家庭医生的(除外已被纳入特门管理的患者)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城乡居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可以直接报销结算。

  26.“两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是哪些?

  “两病”患者按照就近、方便原则,由参保人自主选择1家“两病”用药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认定病种的用药待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购药不享受“两病”用药待遇。参保人可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原则),但不受城居门诊统筹的绑定(街道与乡镇社区医院绑定关系)限制。

  27.两病的门诊用药报销比例?

  对“两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参保患者只需支付按政策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两病”用药保障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 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一个结算周期内,只能申报一个‘两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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