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好办APP办理广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上传什么材料
要上传的材料:
(一)产权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赁双方的身份证件;
备注: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备案。备案成功后,可登录“阳光租房”在线打印备案证明,也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打印。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来源的房屋资料;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出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结构、环保等标准和要求,具备必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
(4)出租房屋的,房屋之间的最低租赁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空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
(5) 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房间,不得出租供人单独居住;
(六)出租房间超过十间或者出租房间床位总数超过十五张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七)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民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八)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九)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集承租人和居住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
(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人和住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3)及时告知出租人常驻人员的变动情况;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依法转租房屋的,应当向转租人出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转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并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处理安全隐患;出租人不予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