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 婚生婴儿落户办事指南
应用条件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以非军人父母一方户籍申报出生和落户;父母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范围内】有《房产证》的,可以向现役军人之一的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和落户。
申请材料
1.配偶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书
3.户籍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范围内】有房产证的,单身独立家庭须提供夫妻双方的房产证。
处理流程
家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处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完成。
收费标准和依据
遗失、损坏和补办户口簿每本收费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收费40元)(贾敏(1997)费字第218号)
验收部门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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