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应届毕业生补贴如何领

沈阳应届毕业生补贴如何领,第1张

沈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指南

一.受训人员和期限

(一)受训者的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

学年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的,除下文特别提及外,统称为“学年实习生”)。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到省内基层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的,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

(二)试用期。学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

二。学员单位、职位和规模

(一)见习单位。在现有见习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一批有意愿设立见习岗位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见习单位(以下简称“高校见习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向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申报,经公示后与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见附件1),按协议要求进行就业见习。

(2)工作类型。高校见习单位岗位原则上应设置在内设机构、下属企业或科研项目中,《辽宁省高校见习就业人员分类指导目录》(附件2)确定的岗位类型由高校见习单位组织开发。

(3)缓刑的尺度。具体岗位数量由高校见习单位结合需求提出,报省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公示后,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

三。实习政策的实施

(一)支付见习补贴。学员学年基本生活费由学员单位支付,按月发放给学员,再由财政部门按要求给予补助。对学年内参加“渗透行动”的符合条件的实习生,由所属高校签订实习协议,并按规定给予实习补贴。学年见习指导管理费用根据学年见习人数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由财政部门补贴给见习单位。

(2)见习补贴标准。学年实习生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员学年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和其他稳定就业资金中拨付。

(3)政策执行的定义。高校见习单位组织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时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并计入当年留用率计算。高校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组织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参加2年内(毕业证书注明日期起2个自然年)就业见习,并按相关要求申请补贴。如果实习生在学年离校前签订雇佣合同,则必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实习生合同;离校后未就业的,试用期未满的,可以继续试用期或者在毕业之日终止试用期。见习补贴按学年见习补贴标准计算。见习结束后,不能在原见习单位重复就业见习。可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继续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组织的就业见习。累计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用期内,因试用期终止导致试用期不满3个月的,按学员在学年内实际参加试用期的月份计算。试用期不满15天(含15天)的,不纳入补贴范围;试用期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学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在校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在校期间,实习生的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实习时间重复。高校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应当优先安排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和烈士子女参加见习。上岗前,学年实习生本人提出申请(见附件3),学年实习生单位与学年实习生签订协议(见附件4)。

四。学员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申请见习补贴,高校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单位学年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沈阳市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见附件6);

(3)学员学年学生证复印件;

(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

(五)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确认表(见附件9);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见习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填写《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7),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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