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

发源地2022-08-15  10

福建省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任敏社文〔2019〕49号) 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决定统一调整并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已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

二。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244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按照上述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发放。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为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0元。

(3)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时增加200元。上调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可以增加160元。增加部分不足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不足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2021年1月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实施中共中央“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意义重大。各地要做好工作,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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