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保转诊怎么办理?让我们来看看!
一、办理异地转诊的条件
长沙市正常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因市内定点医疗条件限制,无法在市内医疗机构治疗,或确需进一步转院诊治的,可申请异地转诊。
二。办理异地转诊的医疗机构
长沙的异地转诊、治疗手续由具有转诊、治疗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具体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院、中南大学湘雅三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仅针对恶性肿瘤)、湖南省儿童医院(仅针对未成年人)、湖南省脑科医院(仅针对精神病)、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各区(市)可保留原有或新增符合转诊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三。办理异地转诊和治疗手续的流程
(一)参保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向具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治疗申请表》。
(二)主管医师如实填写诊疗情况、转诊原因等事项,并由相关专家签字。参保人申报的异地转诊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是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保险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填写《申请表》并盖章确认;如果不同意转诊,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再次评估。仍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填写不同意转诊的理由,并在转诊转院申请表上盖章。转诊治疗申请表原件应交给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并登记备查。
(四)同意转诊治疗的,参保人持转诊治疗申请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治疗登记。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需要办理转诊、治疗登记手续,事后作废。异地转诊有效期原则上自办理转诊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参保人需要再次转诊治疗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转诊治疗医疗费用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转诊有效期内住院(包括有效期届满前住院和有效期届满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参保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治疗手续的,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重病人抢救除外),危重病人报销标准按参保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办理了异地转诊、治疗登记手续后,在异地转诊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参保人未能在就医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的,由参保人先行全额支付。异地就医结束后,参保人持转诊治疗申请表原件、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报销手续。
五、其他情形
参保人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异地转诊、治疗手续报销标准执行。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比例降低15%;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