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军人家属、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在加强军人及军属优待的基础上,回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和制度,更好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褒奖。
坚持分类保障。考虑优抚对象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给予相应优待,坚持贡献与优待相匹配,推动优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服务优先。充分整合社会力量,以优先、优惠服务为基础,以适应经济社会协会发展为优先,做到精准、细致的服务。
坚持依法管理。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守法、诚信、讲理的公民。
坚持动态统筹。立足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惠目录,逐步扩大优惠领域,丰富优惠内容;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统筹优惠政策和制度,不断完善优惠制度。
二。职责分工
(1)市退伍军人局。制定优惠政策,调整公布目录清单,督促工作落实。
(二)市委组织部。指导各级机关做好退伍军人录用公务员工作。
(3)市委宣传部。引导拥军优属宣传,配合优抚对象典型树评选。
(四)市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安置的准备和保障工作。
(5)市委党史研究所。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单和事迹将载入地方志。
(6)市发改委。指导和支持制定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优待项目和其他优惠救济工作。
(7)市教育局。制定实施教育优待办法,指导退伍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实行教育优待。
(8)民政局。引导养老机构和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9)市司法局。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服务优惠措施。
(十)市财政局。落实优抚项目补贴措施,对优抚对象优惠项目进行补贴。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和事业单位安置的统筹规划。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惠政策。
(13)市交通局。指导落实优抚对象交通优惠政策。
(14)市文化旅游局。引导文化机构、文化设施和A级景区实施文化旅游优惠。
(15)市卫生委员会。指导定点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惠。
(十六)SASAC。指导市属企业做好政府安排的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十七)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实施。
(十八)市妇联。负责现役军人家属的典型植树工作。
(十九)青岛银保监局。鼓励金融保险企业落实相关工作。
(20)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鼓励通信企业实施相关工作。
(21)青岛警备区政治工作办公室。配合政策落实、典型植树、荣誉激励和宣传。
三。监督和评估
(一)纳入评价范围。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优待作为评选模范城市(县)、模范单位和个人的重要条件,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2)加强调度监管。市委退伍军人事务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优抚对象名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检查督导、走访慰问、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优待目录》的落实情况。,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切实做好《优待目录》的落实和落地工作。
(3)做年度总结。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带头把握大局,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和细化措施,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要求,年底有亮眼的成绩。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优待实施情况报市退伍军人局。市委退伍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通报一次优待名单执行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责任。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为优抚对象和国防、军队建设服务的职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切实落实好本系统的优待任务。各区(市)、各有关单位要拨付相关资金,对优惠项目进行补贴。
(2)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开展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优待培训,增强拥军优属意识。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引导,使他们充分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准确理解优待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树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3)加强信息支撑。大力推进“互联网+”,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优势,科学分析优抚对象需求,提高优抚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4)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抚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未列入本市基本优待目录且仍在执行的优待项目,继续执行。
随军家属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残疾退伍军人也享受退伍军人优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青岛市军人家属、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基本优待名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