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年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包括本市户籍老年人申领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仅限老年人优待证),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老年人申领的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明的公民。
第四条广州市老年证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服务的凭证。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使用、申领、升级和更新、更换和停用、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广州市老年证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广州市老年证管理制度,实施医疗服务的应用和管理。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在法律援助、公证、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文体娱乐等领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工作,审批、发放和管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并逐步推行电子券。
各区老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启用
第六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卡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城市轨道交通时,可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
第七条持有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到本市公立医院就诊,享受普通门诊自费诊疗费,1元部分减免(专科特需、优诊除外)。
对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持《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公证时,公证费减半。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八条广州市老年证仅限本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和涂改。禁止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优待证。
第九条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时,应当遵守优待服务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主动出示《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者按规定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服务,接受优待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的检查。拒绝出示或者刷卡享受公共交通优惠服务的,优惠服务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使用范围时,应及时告知市老龄办。
第三章申请、升级和更新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可提前两个月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地的街道(镇)政务服务中心,或在“穗好办”APP、“粤省事”、“穗康生活”小程序等电子政务服务系统申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
第十二条新申请的业务,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卡。可以选择到街道(镇)行政服务中心或者邮政快递服务上门取卡。
第十三条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通过街道(镇)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的电子政务自助设备办理优待升级手续。
第十四条自《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之日起申领和换发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有效期设定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老年人可通过街道(镇)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续展终端或网络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期续展手续。
广州市老年人优惠卡未及时续办,在有效期届满的次月暂停该卡的折扣功能。续费成功后,恢复优待功能。
第十五条广州市老年卡首次申领、升级、换领不收费。
因未及时续办或升级老年人优待证,无法享受相应优待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章更换和停用
第十六条广州市老年证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向各街道(镇)行政服务中心挂失。挂失后可以申请补卡。办理补卡业务后,挂失卡优待功能终止。
自收卡之日起90天内,广州市老年人优惠卡出现故障,持卡人可到指定机构进行故障检测,确认为非人为原因导致卡片故障的,可免费换卡。
第十七条补卡、换卡所需的工本费,以及因补卡、换卡无法享受相应优惠待遇而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遗失卡或故障卡内有羊城通电子现金储值账户余额的,可按照流程指引办理余额转账业务。具有金融、社保、医保等功能的卡丢失或故障,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补卡、换卡业务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卡。申请人可在原受理网点领取或选择邮政快递服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不符合联名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街道(镇)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停止使用《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并按规定处理卡内余额。
第二十一条市、区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机制,依法对老年人户籍、居住登记信息、居住活动等情况进行数据核查,对不合格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停止优惠功能。
第五章问责制
第二十二条市内各医疗机构、市内公交(电)车、过江轮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优惠服务单位,可以拒绝为持广州市老年卡享受优惠服务的非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并要求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优待服务单位在提供优待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老年人优待证》相关信息登记并报市老龄办停止《优待证》相关功能,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
(二)冒用他人的广州市老年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的;
(4)以非骑空为目的,利用或协助他人刷单或套利。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办机构和服务单位在优待证申领、发放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区老年人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办机构和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非法收费的;
(3)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