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仅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为主要报酬的人员。一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材料有哪些?加工地点在哪里?
答: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当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聘用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时限和离职手续是怎样的?
答:终止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材料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辞职手续。
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按照聘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执行江苏省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什么时候生效?
答: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生效。
7.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发生事故时为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8.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
9.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就业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停缴或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就业保险手续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兼职员工什么时候参加工伤保险?
答: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1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终止证明是否有示范文本?
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终止证明可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12.劳务派遣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