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1.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从事,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终止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材料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终止工作手续。
四是用人单位按照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执行当年江苏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六、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完成登记手续后生效。
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遭受工伤的,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就业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的,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X.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