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地址
淞沪路605号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一楼接待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电话:021-33193311
注释
1.房屋租赁以先到先得为原则。
2.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由承租人出资。
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赁,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