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第一,利用好国家救济期。
明确全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3个月。我省决定按最长期限执行,即2020年2月至6月,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二、减免政策可同时享受。
考虑到部分企业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后一年内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仍有困难,我市明确,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有困难缴纳的, 并且还可以按照《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2020〕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不超过6期。申请前享受减免政策并通过审核的单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享受减免政策后,工资支付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也可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递延养老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实施方案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达成一致。
三、明确救助对象的确定方法。
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主要是根据企业类型。人社部门已要求统计部门提供大型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各类社会组织名单。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上公示。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办企业,办理参保手续后,有关部门将及时做好规划,确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相关部门将在不增加业务负担的情况下,加强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