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册时间:
参保企业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至17: 00),机关事业单位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其余险种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至17: 00)。
付款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前将社会保险费缴纳至税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专用账户”(地税缴纳专用账户可一并使用)。
注:
1.对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办理终止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根据其行业类别核定;对已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许可登记或备案报告登记手续的单位,其工伤风险类别与其行业类别不挂钩,执行统一标准。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已结算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调整。参保单位因行业类别变更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类别发生相应变更的,从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营期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浮动费率的实施周期为每两个自然年度;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周期为行业差别费率实施之日(2015年10月1日)起每24个月。当前执行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计算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年奇数年10月,社保经办机构分批核定参保单位下一执行周期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比例,并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弹出页面确认、邮寄信函等方式通知费率上浮或下降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对核定结果有疑问的,可于当年12月底前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执行周期开始后,不接受任何复审申请。
参保单位执行期间,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按照本单位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乘以浮动比例计算执行。
3.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的汇算清缴。在单位还清欠费前,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单位清偿欠费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结算操作,并按规定确定待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和暂停结算期间待补发的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及金额。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
4.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死亡参保人员发生社保关系,出现死亡或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况的,单位应于当月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发、注销登记等手续。